高雄狼打電話去法院幫朋友問結婚公證的事情,結果...
「從民國97年5月起,我國結婚改採登記制。公證結婚無效,請直接去戶政登記哦!」
狼:可是我朋友很想要儀式誒!不是會有法官嗎!
答:主持的人不是法官,而是法院公證人,如果要儀式的話,建議去大型的戶政事務所會有較漂亮的禮堂,甚至是直接在飯店舉行也有儀式感啊!
狼:...
所以!公證結婚現在是無效的,宴客的公開儀式也無效,只有在戶政事務所登記過後,才是合法有效的哦!
除非老人家要求一定要儀式...(過程五分鐘,白花一千元),高雄狼找了高雄兩間法院的禮堂照片,還有戶政事務所有提供民眾公開儀式的活動照片如下:
老實說,高雄地方法院的禮堂有點給他醜诶...
1.橋頭地方法院07-611-0030(收費一千元)
2.高雄地方法院07-743-2027(收費一千元)
橋頭地方法院07-611-0030 | 高雄地方法院07-743-2027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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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三民第二戶政事務所07-395-1246(免費)
4.鳳山第二戶政事務所07-751-1841(免費)
登記結婚須知:
一、結婚採登記制,結婚雙方當事人必須親自到任一戶政事務所辦妥結婚登記,結婚才算生效。
二、申請人應於申請時提出下列證明文件正本:
(一)雙方當事人的國民身分證、戶口名簿、2年內所攝正面半身彩色相片各1張、換發國民身分證工本費每張50元。
(二)結婚書約【需有2位年滿20歲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】。
三、結婚當事人除於結婚登記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者外,如無法於結婚當日親自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者,得於結婚登記日前3個辦公日內,向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,並指定結婚登記日,戶政事務所應依結婚當事人指定之日期,完成結婚登記。前述指定之結婚登記日不限於行政院人事行政局規定之辦公日